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贷款资金入股违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3种观点: 骗取扶贫资金需根据以下情况定罪:1、挪用扶贫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罪认定标准如下:1、事人需要存在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而不是因为意外或是被逼迫等;2、套取国家资金罪主要表现为作为国家机关人员的当事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侵占、套取了国家资金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贷款人需与贫困户、村委会、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增收脱贫带动协议,使用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并作为承贷主体,承担贷款全部偿还责任。法律依据:《关于切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千方百计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决定,1998年新增扶贫资金30亿元,全年扶贫资金总量达183亿元,是历史上最高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的要求,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级应当动员地方财力、集体和群众及社会各界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包括劳务),加大扶贫投入的力度。第三条 加快1998年各项扶贫资金的拨付进度。原有扶贫资金务必在6月底以前全部下达到县,并尽快落实到贫困乡、村、户;新增扶贫资金务必在7月份下达到县,并抓紧落实到贫困乡、村、户。同时,要切实管好用好各项扶贫资金,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期严格审计。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议尽快还款。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2、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判决,会申请强制执行。3、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扶贫贷款本金是肯定要还得。只不过利息不用还或者很低。毕竟,是把这些钱无息借给你使用很久的。法律依据:《关于转发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国家统一部署,地方各级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三)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四)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迎评迎检负担。第四条 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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