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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和抚养权的定义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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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与探望权是相对的,互相制约。抚养子女方不能以对方不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望,不抚养子女方也不能以放弃探望为由不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方应履行协助义务,否则可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应尊重对方抚养权,否则可中止探望权。

法律分析

探望权与抚养权是离婚诉讼的两个内容,离婚后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就取得探望权,因此两个权利是相对存在的。抚养子女方不得以对方不付抚养费而拒绝探望,不抚养子女方也不得以放弃探望为由而不付抚养费。

同时两个权利又是相互制约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同时应履行协助义务使对方实现其探望权,如不履行义务则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在享有探望权的同时负有尊重对方抚养权的义务,如横加干涉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

拓展延伸

探望权和抚养权:权利的界定与区分

探望权和抚养权是家庭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探望权是指非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保持联系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定期见面和交流。抚养权则是指监护人对孩子的日常照顾和教育的责任和权力。尽管两者都涉及到对孩子的关注和照顾,但它们在权利的性质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探望权通常是非监护人的权利,目的是保持亲子关系的连结,而抚养权则是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的权利和责任。因此,界定和区分这两种权利对于维护孩子的最佳利益至关重要。了解这些概念的定义和区别,有助于家庭法律实践中的决策制定和争议解决。

结语

探望权和抚养权是离婚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它们在性质和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又相互制约。抚养子女方应履行协助义务,确保对方实现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则应尊重对方的抚养权。了解这些概念的定义和区别,对于维护孩子的最佳利益至关重要。在家庭法律实践中,准确界定和区分这两种权利,有助于决策制定和争议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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