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搁误工作致使受害人减少了收入,因此要求致害人支付该费用,误工费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工资收入高于5000元并且能提供工资纳税的凭证的,可以按照纳税的工资总额计算误工费。如果工资低于5000或者是虽高于5000,但是没有纳税的,一般可以争取按照3500元一个月的标准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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