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破坏企业交通道路、阻止运输、堵塞物流,阻止生产指挥或直接生产人员进行正常生产指挥和生产作业等等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破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 破坏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生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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