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受托人:
因浙江汉鑫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现委托下列人员作为我方(本人或单位)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申报取回权、与管理人核实、确认取回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取回权);
2、代为取回、受领标的物;
3、代为行使权利人的其他权利,代为履行权利人的其他义务。
代理期限: 委托日起至申报标的物全部处置完毕之日止。
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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