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有期限。最高人民在2017年3月1日发布的一则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最长期限。“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中华人民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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