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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管理制度 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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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精神,为加强对我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更好地为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重点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实现稳定就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安阳市人社局为我校推荐安置的符合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开发及岗位类型

  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根据我校实际积极开发符合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专长的岗位。

  结合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性别、年龄、原从事工种等要素,安置岗位主要为学生公寓管理、绿化、保洁、安全保卫等。

  三、岗位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代替工作。

  2.有事、患病、婚丧、生育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请销假,不得无故旷工(三日以内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日以上至三个月之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三个月以上者须经校长批准)。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

  2.工作期间要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擅离职守或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3.爱护公物,不得贪污、盗窃或故意损坏学校财物。

  4.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5.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6.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7.关心学校,维护学校形象,敢于同有损学校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8.遵守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代替的;

  5.经核查,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6.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7、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薪酬待遇

  按照安阳市所公布的当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其中由安阳市财政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一部分工资,差额部分由我校补齐。

  五、附则

  (一)用工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己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法规和制度处理。

  (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时,以上条款及具体管理措施将依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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