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有:
(1);
(2)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资源税;
(4)所得税;
(5)土地;
(6)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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