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严查过关货物就是海关的正常工作啊。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他们也是在把守着国家的大门啊,什么样的货品能进入我国,什么样的货品不能进入我国,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而海关要做的就是依照法律,严格执行。
福州海关权力和责任清单
一、总则
根据法律、行规和“三定”规定,福州海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按分工依法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实施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对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进行管理。
(三)负责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实施进出口商品归类、审价、原产地、减免税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
(四)实施稽查、报关管理、信用管理及海关贸易调查、市场调查等。
(五)开展打击走私工作,依法查处走私违规案件,负责所管辖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管理环节的反恐、维稳、防扩 散等工作。
(六)负责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发布海关统计信息,提供统计服务,开展相关监测预警工作。
(七)实施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职责,承办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职责,福州海关具体行使以下权责事项。
二、权责事项表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确认
(六)行政检查
(七)行政奖励
(八)海关事务担保
(九)海关统计
(十)其他
三、附则
(一)总则规定的福州海关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具体事项的,福州海关应依据法律、行规、海关规章和“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二)有关所管辖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的权责清单,将另行制定和公布。
(三)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责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条例进行处理。
(四)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职责调整情况,由福州海关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五)海关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福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的分界线,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保税区至码头之间应设专用的运输通道和必要的监管设施。承运保税区货物的车辆须经海关批准。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四条 保税区内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应持福州市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保锐区内企业、行政机构进口合理数量的自用物资、物品仅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不得运出保税区。
第 进出保税区人员携带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国家法律禁止进出境
物品不得携运出入保税区。
第九条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如有特殊需要,应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十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应对有关货物的进口、转口、加工、储存、使用、出口及销售等情况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海关有权对保税区内的货物和有关的营业场所实施检查。有关企业、行政机构应免费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一条 对保税区内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货物、物品和财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海关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稽查,有关单位应向海关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和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