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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其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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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行为人肇事后的逃逸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客观方面

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就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1、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4、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

5、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关于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下: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指的各种行为。

三、交通肇事的量刑标准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是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抑或是量刑的情节,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一种事后行为,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但该事后行为对其先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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